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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9255T/2024-00010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04-17
责任部门 郝家桥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郝家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灵郝行罚决字〔2023〕第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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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当事人姓名马**,性别男,民族回族,出生年月1962年10月2日,宁夏灵武市郝家桥镇郝家桥村村民,身份证号64212519621002****,住址宁夏灵武市郝家桥镇郝家桥村*队02,联系电话13995******。

根据灵武市自然资源局转办的灵武市郝家桥镇郝家桥村*队马**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彩钢房的违法用地行为,我镇于2023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违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宁夏灵武市郝家桥镇郝家桥村*队马**场院东侧占用属于郝家桥村集体土地700.0035平方米(1.05亩)的土地建设彩钢库房使用至今,并未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土地。”、第二款“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使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之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灵武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灵武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房屋信息处置情况明细表》,证明马**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彩钢库房的线索来源等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明一份,证明马**身份、住址等事实;

3、当事人陈述--马**《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马**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彩钢库房的时间、地点及所建彩钢房的用途等事实;

4、马**《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马**违法占用土地700.0035平方米(1.05亩)建设彩钢库房所涉地块的方位、面积及该地块权属类别等事实;

5、《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三份,证明马**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彩钢库房的方位、概况及用途的事实;

6、宁夏星环宇测绘有限公司制作的马**《土地面积

勘测技术报告》一份,证明马**违法占用土地700.0035平方米(1.05亩)建设彩钢库房所涉地块的界址、面积、权属分类、影像、现状、规划及其他相关说明等事实。

我镇已于2024年1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灵郝行罚告字〔2023〕03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和听证及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你(单位)期间无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情况。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未经批准在划拨使用的土地上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三款“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至十元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同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非法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

下的,处以每平方米2至5元罚款;”的规定。

我镇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非法占用700.0035平方米(1.05亩)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壹佰元零角

壹分(¥2100.01);

2.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00.0035平方米(1.05亩),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00.0035平方米(1.05亩)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灵武市非税收入集中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按应缴款额每日加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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