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徐占斌,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农民,身份证号:6421**********191X,家住灵武市梧桐树乡陶家圈二队,联系电话:178****3904
根据电话举报,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2日对徐占斌违法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2024年10月12日上午十时许灵武市梧桐树乡陶家圈二队村民徐占斌在灵武市梧桐树乡陶家圈村滨河大道西侧沙窝沟禁牧区域圈养自家的羊300余只,在其放牧时有羊只进入宁夏绿创林业有限公司苜蓿地中啃食苜蓿,被宁夏绿创林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反映至我乡综合执法办公室,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徐占斌对上述事实认可,并就其在禁牧区域圈养、放牧的违法事实知错认罚并积极配合调查。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的规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宁夏绿创林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董鑫尹电话举报记录,证明本案线索来源情况的事实;2、当事人徐占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徐占斌个人基本情况的事实;3、当事人陈述---徐占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圈养300余只羊的羊圈地点和放牧地点属于禁牧封育区域的事实;4、现场照片六张:其中两张证明2024年10月12日上午十点左右徐占斌家的羊在宁夏绿创林业有限公司的苜蓿地啃食苜蓿;四张证明徐占斌在灵武市梧桐树乡陶家圈村沙窝沟禁牧区域内圈养羊只的事实;5、视听资料:证明徐占斌家的羊在宁夏绿创林业有限公司的苜蓿地啃食苜蓿被拍摄取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徐占斌违法在禁牧区域内放牧和圈养300余只羊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对其违法放牧和圈养的行为予以责令立即拆除违建羊圈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但鉴于徐占斌知错认罚态度较好,为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法定五元至三十元幅度内,按每只羊适用五元罚款金额较为妥当、适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拆除违建羊圈;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梧桐树乡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