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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9335E/2026-00036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6-07-10
责任部门 灵武市梧桐树乡人民政府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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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梧桐树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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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梧桐树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梧政行罚决字〔 202602

当事人:俞光达,男,汉族,69岁,1957829日出生,农民,身份证号:6421**********1914 家住灵武市梧桐树乡沙坝头村三队,联系电话:13*******25

本机关2026420日对俞光达违法在禁牧区域内放牧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6415日上午十一时三十分许灵武市梧桐树乡沙坝头村三队村民俞光达灵武市梧桐树乡沙坝头村滨河大道西侧黄河滩地禁牧区域内放牧,羊只将宁夏宁苗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苗木基地苗木啃食,被我乡综合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制止,案件调查过程中核实该群羊只共60只,所放羊只属当事人俞光达所有,本人对上述违法事实认可,并就其在禁牧区域放牧的违法事实知错认罚并积极配合调查。本机关于2026年6月12日向当事人俞光达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灵梧政行罚告字〔2026〕02号),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禁牧封育,是指为保护生态植被,在一定时期内对划定的草原(包括草山、草坡、人工草地、河滩草地)和林地等区域围封培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的规定第九条“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的规定。有关事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当事人俞光达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俞光达个人基本情况的事实;

  2. 当事人陈述---俞光达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圈养60只羊的羊圈地点和放牧地点属于禁牧封育区域的事实;

  3. 现场照片四张:其中两张证明2026415上午十一时三十分许俞光达家的羊在灵武市梧桐树乡沙坝头村滨河大道西侧黄河滩地宁夏宁苗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苗木基地啃食苗木;两张证明俞光达在灵武市梧桐树乡沙坝头村滨河大道西侧黄河滩地禁牧区域圈养羊只的事实

  4. 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明俞光达家的羊灵武市梧桐树乡沙坝头村滨河大道西侧黄河滩地宁夏宁苗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苗木基地啃食苗木被拍摄取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俞光达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羊只60只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其违法放牧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鉴于俞光达知错认罚态度较好,为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在法定五至三十元幅度内,按每只羊适用10元罚款金额较为适宜。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予以警告;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六百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俞光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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