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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12MB16480600/2024-0003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成文日期:2024-07-04
责任部门:灵武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发布日期:2024-07-04
名 称:灵武市推进商贸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灵武市推进商贸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灵武市商贸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大商贸企业规模化发展,吸引外部资源,激活市场主体,丰富消费业态,改善商贸流通环境,结合灵武实际,特制定如下产业扶持政策。

一、商贸领域

1.鼓励发展乡村连锁零售业。对在乡镇(社区)两年内新设立3家以上,且每家固定资产(不含土建工程投资)实际完成投资额达到20万元(含)或经营面积达到80㎡以上的连锁便利店(百货、食品、医药、服装等),每个店面按照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支持建设特色街区。新建或提升改造的特色商业街区,被认定为自治区级、银川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扶持知名商贸品牌发展。对新获得灵武市、银川市、自治区及国家级老字号、绿色餐厅、绿色超市、绿色商场、行业优秀企业等荣誉的商贸企业,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首店经济发展。对加盟餐饮、服装、饰品、奢侈品等全国知名连锁品牌店首次入驻灵武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在灵武市依法纳税,平均月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含)以上,给予10万 元一次性奖励。

对加盟国内知名连锁酒店首次入驻灵武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我市落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新建续建项目,在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给予单体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5.培育壮大商贸企业。支持小型商贸企业(个体户)扩规上限,对年度符合限额以上入库标准并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的企业(个体户),经审核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本地注册且在县域内配送到乡镇、村的商贸流通企业,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并纳入限上统计库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6.鼓励限上企业发展。对已入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个 体户),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30%(含) 以上的给予补贴10万元,同比增长20%—30%的给予5万元奖励;限额以上住餐企业(个体户)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同比增长20%—30%的给予3万元奖励;限上企业(个体户)退库下限后再纳限入库的,不重复享受奖励。

7.支持工业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将商贸营销等非核心业务分离,促进加工生产性服务业市场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对当年通过主辅分离新设立且当年符合限额以上入库标准并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的企业,或通过主辅分离当年第四季度新设立且次年符合限额以上入库标准并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的企业,经审核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主辅分离已入库的限额以上企业,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50%(含) 以上的给予补贴20万元;限上企业退库下限后再纳限入库的,不重复享受奖励。

8.支持商贸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对企业取得进出口备案、税务、国检审批等资质并开展实际进出口业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引进实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跨境体验店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9.支持培育会展博览产业。鼓励企业参加商务部门认定的农特产品、工业品展示展销活动,跨省参展按照每次每家5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自治区内参展按照每次每家参展一天、两天、三天及以上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15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支持有资质的会展博览企业在我市举办会展博览活动,根据会展方案及销售总额,实行“一事一议”予以重点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支持企业向区外发展。在区外(即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的其他西北四个省区)设立外销窗口、门店,推广灵武市特色产品的企业,且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在经营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照每年10万元给予奖励;在西北五个省区之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外销窗口、门店,推广灵武市特色产品的企业,满足上述条件的,在经营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照30万元、20万元给予奖励。(企业在灵武市登记注册,销售数据在灵武市统计)

二、物流领域

11.壮大物流市场主体。鼓励和引导我市大中型物流企业进行规模扩张和资源优化。鼓励物流企业积极参与国家A级物流企业申报评定。对新评定的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50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提升快递物流配送能力。支持快递物流企业在我市建设物流分拨中心、区域配送中心,对实际租赁本市场所面积达1000平米以上、整合3家及以上快递物流企业,且年度上行下行邮件达400万件的快递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连续奖励三年。

13.支持电商企业外销产品物流奖励。对围绕我市牛羊肉、灵武长枣进行网络销售的本地注册的电商企业,销售灵武长枣每年按实际发出的单数5000单以上可享受物流总运费5%的奖励(发入的不享受奖励),销售灵武牛羊肉每年按实际产生的物流运费30万元及以上给予物流总运费5%的奖励,单个电商企业最高享受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

三、电子商务领域

14.支持做大做强网络销售。对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开展网上经营的企业,年网上实际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纳入限上统计库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年网上实际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达到300万元(含)、5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

15.支持开展电商培训。市政府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电子商务领域行业协会开展各类活动及培训。每年开展电商培训不少于3 场次,每次培训时间不低于1天,年培训总人次不低于100 人次;每年组织10 名以上电商行业突出贡献者或优秀从业者外出(出省) 培训1次。

16.支持电商促进消费活动。围绕特色优势产业,联合天猫、抖音、快手或知名网红达人开展促销活动,活动期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店铺浏览量、活动曝光量等择优选择10家给予单次活动2万元奖励,每年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次。

17.支持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发展。根据村级电商服务站的代购代销、代收代发、代存代取等公共服务职能发挥情况,促进农产品上行、带动贫困户就业增收、积极开展数据报送、设施设备保养完好等情况进行综合打分,评定优秀村站5个,每个奖励3000元;评定良好村站15个,每个奖励2000元。

18.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我市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满一年的且年实际交易额超过100万元的,按其实际交易额(人民币)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

四、电商园区服务平台及电商主播支持政策

19.支持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企业引进。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是指以企业名义在天猫(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小红书等主要直播平台上建立经纪机构账 号,并为签约主播提供市场策划、供应链、孵化培训等服务的 企业。对MCN企业入驻灵武市或在灵武市设立官方认证运营基地的,规划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落户首年基地直播电商销售总额5亿元以上、签约主播数量50人以上的(本地不低于50%),经市政府认定,对落户头三年分别按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给予奖励。

20.支持电商代运营企业发展。电商代运营企业是指为品牌企业提供主播、场景、运营、推广、活动策划和内容制作等直播电商营销服务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电商代运营企业,按照 政策期内代运营服务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21.支持“头部”直播电商主播引进。对落户灵武市且年度直播带货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头部”主播,经市政府认定,按照协议约定的原则,并结合主播个人对灵武市综合贡献,予以30万—50万元奖励。对符合灵武市人才项目扶持计划的,按人才政策执行。

五、其他规定

22.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户与相关行业机构,其中适用主体是在灵武市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在本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同一企业、个体户和单位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兑现。同一企业、个体户和单位同一项目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时,如没有相关规定的限制,可重复享受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同类政策,灵武市财政按上级政策要求给予配套的项目不得再次享受本政策。凡在评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一切奖励评优资格。存在违规取得奖励的,除追回奖励金额外,将违规情况通报相关主管行政单位,由主管行政单位对违规对象进行相应处罚。

23.本政策所涉及的电商园区是指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并且由同一个运营公司及运营服务平台对企业进行服务的综合性园区。

24.若本政策中所列单项条款总奖励金额超过预期额,则由灵武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研究后,按照相应比例统一下调奖励金额,单条奖励金额不超过单条预算额。

25.申报企业、个体户和单位在申报奖励年度内,被列入失信主体“黑名单”、受到行政、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或出现其他违法行为的,不纳入支持范围。

26.本《政策》第1—21条由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牵头落实,其中第4条由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牵头,市审计局、市统计局配合完成;第7 条由市工信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牵头落实,市税务局、市统计局配合完成;第11条由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完成。各单位须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核把关确认,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并确定奖励金额,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公示后对企业予以兑现。

27.本《政策》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本市现存其他扶持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或重复的,按本《政策》执行,其他政策不再单独奖励。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政策规定执行。

28.本《政策》由灵武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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