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其他文件>部门文件

索 引 号:116401120101488506/2024-0005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2024-03-22
责任部门:灵武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24-03-22
名 称:​关于征集2024年度灵武市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的通知

​关于征集2024年度灵武市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的通知

按照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强化县域成果应用示范的实施方案》(宁科资配字〔2023〕58号)的要求,依据《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做好2024年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宁科农字〔2024〕1 号),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度灵武市县域成果引进示范项目征集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

计划通过项目形式给予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2个类型项目适当的经费支持,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具体支持方式依据《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二、支持方向

(一)助力产业提质升级,赋能农业高质量发展。一是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大高端智能农机装备推广应用,集成推广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模式,推动信息技术与粮食传统产业相结合,不断提升涉粮领域信息化管理水平。二是打造特色瓜菜核心产业带,以梧桐树露地瓜菜、郝家桥设施农业为重点,实施现代化瓜菜产能提升整县推进项目。三是高质量打造长枣示范基地,全面提高设施化栽培、标准化种植、商品化加工、品牌化销售规模与水平,争创长枣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四是加快养殖基地数字化改造,推进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牧场建设,打造高产奶牛核心种群改良产业园,加快构建现代化养殖全产业链体系。

(二)助力产业融合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乡村振兴的支撑引领作用,依托农业特色资源,开发、拓展和提升农业的多功能性,推动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发展生态农业、休闲农业、创意农业、体验农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村建设特色产业园、小微创业园等。支持法人科技特派员沿产业链开展创业活动,培育一批新型经营主体和创业基地,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产村融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助力科技成果转化,深化东西部科技合作。持续拓宽科技特派员闽宁协作、东西部科技合作,吸引更多区外科技人员参与我市农业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服务。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基地,培养本土科技人才。坚持以移民村为重点,引导农民创新创业,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壮大科技人才队伍,支持企业与区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或区外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技术协同攻关,促进区内外优质科技创新资源与成果在灵武市集聚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四)助力构建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推行“揭榜挂帅”“赛马”等制度,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创新联合体、飞地研发中心,大力开展新产品、新工艺和关键技术研发。鼓励依托现有规模较大的法人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党建联系点、科技特派员创新联合体,通过共建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方式建设科技特派员社会化服务站点,集中开展示范推广、成果转化、技术指导、技能培训,以及信息、订单、托管等综合服务,打造网格化服务体系,构建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配套的新型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

三、申报条件

(一)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

1.项目承担主体应是在灵武市注册1年以上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良好的成果示范能力。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科研失信记录。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

2.项目拟示范成果原则上应当是引进的,权属明晰,应提供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且未享受过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补助。

3.对已经大面积推广的科技成果及成果权属不明晰的项目不予支持。

4.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务分工及各方责任义务。

5.项目分为“单一示范项目”和“综合示范项目”两类。单一示范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综合示范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

1.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申报人、申报单位必须为灵武市科技局备案1年以上科技特派员,申报单位需在灵武市境内注册超过1年,申报、申报单位需在宁夏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注册,并经灵武市科学技术局审核通过。

2.申报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类项目的,申报人必须是与服务地或服务单位签订科技服务合同或协议的自然人科技特派员,重点支持在移民村、后进村开展技术服务。

3.申报科技特派员成果转化类和创新创业类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是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的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并且已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经费的50%。

支持科技特派员社会化服务组织、科技特派员创新联合体。所申报的项目类别必须符合《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0〕5号)规定,项目实施内容不符合该类别项目支持方向的,形式审核不予通过。

4.申报贷款贴息类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是法人科技特派员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贷款利息费用补助,补助范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已经获得自治区科技金融类项目支持或连续三年享受科技特派员贷款贴息超过50万元的,不予重复支持。

5.已在2023年宁夏科技信息系统内申报的2024年自治区科技特派员项目,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继续有效,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新的申报通道重新录入,并填报《2024年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立项清单》(附件4)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初审。

申报项目先填写立项清单表(附件4),待形式审查和项目查重后,于2024年4月5日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模块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s://gl.nxinfo.org.cn/nxsti/default.html)。

(二)实地勘察。

市科技局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就申报单位的运营情况、执行项目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真实性、科技征信、安全生产条件、拟引进科技成果的适用性等内容进行实地勘察。

(三)项目评审。

市科技局将于2024年4月中旬对受理项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四)项目立项。

对拟立项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在市人民政府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正式立项计划和文件通知,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五)签订合同书。

立项通知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逾期未签订视作自动放弃。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在申报前请认真研阅项目申报通知和《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2〕5号)《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0〕5号),按照支持方向凝练项目,严格履行《宁夏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并如实提供附件材料。弄虚作假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申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实施内容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三)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类项目。对项目执行期内的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不予连续支持,同一年度已被自治区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不得申报。

(四)本次项目执行期为2024年度,实施周期为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

(五)《2024年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立项清单》于4月5日前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崔巍、王曼丽  

项目咨询: 0951-403014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