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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12010148885Q/2024-0013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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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6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26 |
名 称: | 关于对灵武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与管理办法》《灵武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
一、为便于整理归纳意见,提议人请针对具体条款,简明扼要阐述修改建议和原因,并提供联系方式。
二、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2月25日。
三、有关意见可以采取现场反馈、来信反馈、电子邮件、电话反馈等多种渠道反馈至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联系方式:
1.地址:灵武市西平路龙凤佳苑南侧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联系人:郭玙璠,电子邮件:13469686385@163.com,电话:0951-4038702
附件: 1.灵武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指标.xlsx
2.灵武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pdf
3.灵武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年度评价报告.pdf
4.灵武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指引.pdf
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6日
灵武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灵武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价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各类企业可参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是指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提出申请,经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等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核,并结合职工满意度测评结果,对企业作出相应的等级评定。
第四条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诚信申报、职工积极参与、市人社局主持评价认定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人社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工作。
第六条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可采用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调研、评估、测评、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八条建立规范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企业自我评价、社会评价和组织评价,推动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自我评价,是指企业根据本单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情况,对照《灵武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价指标》(附件1-1,1-2,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自行量化评价。
社会评价,是指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法规,对企业进行评价。
组织评价,是指市人社局、总工会、工商联对提出申请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评价指标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审核上报工作机制。
市人社局:负责提供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工资分配、社会保险与福利、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争议调处相关情况;负责总体工作协调和评价汇总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情况。
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提供企业党组织建设及信访情况。
市总工会:负责提供工会建设、民主管理与集体协商、企业文化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负责提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违法犯罪等涉案信息的确认。
市卫健局:负责提供企业职业病防治情况。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确认企业环保立案查出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信息抽查报告。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纳税和社保缴纳信息。
第十条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体系由指标量化评定和职工满意度抽样测评构成。综合得分达到相应的分值且满意度达到规定要求,评定为相应等级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十一条指标量化评定共分为十一个一级指标50个二级指标,不同指标赋予相应分值(附件1-2)。
∑综合得分=各项指标所得分值之和+附加分
第十二条职工满意度测评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进行(附件1-3)。
职工人数<100人的,抽样人数不低于职工人数的30%;
100≤职工人数<300人的,抽样人数不低于职工人数的20%;
300≤职工人数<500人的,抽样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15%;
职工人数≥500人的,抽样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10%。
∑满意度总得分=抽样职工评价分数之和
满意度(%)=﹙∑满意度总得分/被抽查人数﹚×100%
第十三条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设定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等五个等级(以下依次简称为A级、2A级、3A级、4A级、5A级企业)。
(一)A级企业:综合得分不低于70分,且满意度不低于80%;
(二)2A级企业:综合得分总评分不低于75分,且满意度不低于80%;
(三)3A级企业:综合得分不低于80分,且满意度不低于85%;
(四)4A级企业:综合得分不低于85分,且满意度不低于90%;
(五)5A级企业:综合得分不低于90分,且满意度不低于90%。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进行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的评价(附件1-1):
(一)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员工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群体性突发事件或引发重大舆情的;
(三)发生较大安全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较大质量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四)发生违法使用童工、未成年工等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评价认定或复核过程中发现有造假、舞弊行为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企业因特殊情况,经市人社局、总工会、工商联会议研究同意,可提前一个年度申请。
第十六条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工作分为自评、申报、初审、复审、公示、评定六个阶段。
初审、复审可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验、开展职工调查、听取报告、查阅相关部门管理数据等方式进行。
评定4A、5A级企业,须开展实地评估。
第十六条和谐劳动关系评价由企业自主申报。企业申报评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灵武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附件2);
(二)灵武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指标自评表(附件1-2)
参评企业须对照《评价指标》如实进行自我评价,量化评分,并准备好申报所需相关材料备查。
经自评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且无一票否决情形的,按要求将申报材料在单位显著位置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市人社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确认资料,对参评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实施职工满意度民主测评(附件1-3)。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参评单位进行核查。
初审符合要求且确认无一票否决情形的申报单位可列入复审推荐名单。
第十八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工商联对照《评价指标》进行复审。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5A级企业的复审须进行实地评估。由市人社局结合申报企业年度报告情况,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评估,也可委托社会机构进行第三方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 复审结果应通过灵武市人民政府网站、灵武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工商联应重新审核。
第二十一条复审结果公示期内没有出现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按照相应级别评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并在灵武市人民政府网站、灵武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实行年度质效评价报告制度。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应当如实诚信填写年度质效评价表(附件3),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市人社局。
第二十三条市人社局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牵头组织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进行抽查复核。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复核的事项及方式参照评审环节执行。复核结果在灵武市人民政府网站、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予以公示确认。
第二十四条没有如期提交和谐劳动关系年度质效评价告的企业,下一参评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并列入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异常名录。连续两年没有提交和谐劳动关系年度质效评价报告的,取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等级。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相应评价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提交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年度质效评价表时,对照《评价指标》自行申请降低或取消和谐劳动关系等级。
经市人社局、总工会、工商联核实,作出降低或取消和谐劳动关系等级评价等级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人社局、总工会、工商联在抽查中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已被评定为灵武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不能达到当前等级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作出降级处理。对不能达到A级企业评审标准,或符合撤销劳动关系和谐评价等级的,应当及时撤销评价等级。
第二十七条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或者在申报、年度报告中隐瞒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情况,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评价结果的,撤销劳动关系和谐评价等级,且两年内不得参加评价。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作为执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办发〔2016〕71号)政策规定的主要依据。对4A级以上企业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职工培训、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倾斜和优先安排。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管部门,在执行《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武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 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灵政办发〔2024〕29号)等政策的过程中,将企业劳动关系评价状况作为参考条件。
第三十条鼓励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将企业劳动关系评价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范围,支持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灵信办发〔2018〕3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将企业劳动关系评价状况作为相应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作为推荐企业及其经营者、职工评选全国、自治区“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等荣誉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加强正向激励引导,鼓励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评价结果进行差别化应用。优先支持4A级以上企业申报国家、自治区示范项目;优先支持4A级以上企业参与各类评先选优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试行前已被灵武市、银川市或自治区评定为劳动关系和谐级企业的,经过复审可直接对应评定为相应等级和谐企业,并继续参加评价。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