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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12010148658K/2024-0000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04-22
责任部门:灵武市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5-16
名 称:关于印发《灵武市党内关怀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灵武市党内关怀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农林场及驻灵区属各有关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现将《灵武市党内关怀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灵武市委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

灵武市党内关怀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切实加大党内关心关爱力度,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党员荣誉感、归属感,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内关怀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银川市党内关爱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银党办〔2018〕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及精神,现就规范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内关怀帮扶资金主要为了体现组织关怀,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激励广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设立党的互助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资金。

第三条 党内关怀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帮扶因年老、体弱、患病、伤残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遭遇重大事故等原因导致生活贫困的党员及党员家属,对党员进行临终前探望抚慰等。

第四条 党内关怀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三)坚持精神关怀和物质帮扶并重;

(四)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

(五)坚持救急救困、就高帮扶;

(六)关怀帮扶注重向基层党员倾斜。

第五条 灵武市党内关怀帮扶资金由灵武市委组织部负责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党内关怀帮扶资金的筹集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党费划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灵武市上年度党员数量,按照川区县20元/名党员的标准,每年年初核拨至灵武市委组织部账户。

(二)党费配套。市管党费中的配套资金。

(三)党员捐款。适时组织党员开展捐款活动,全额缴入党内关怀帮扶资金账户。捐款1000元以上的党员,由灵武市委组织部颁发“党员爱心证”,经征得本人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四)社会捐助。接受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捐助。党员捐款和社会捐助坚持自愿原则,严格履行捐赠手续和财务审核制度。社会捐助1万元以上的单位,由灵武市委组织部向捐助单位颁发“党内关怀帮扶资金捐助证”,经征得捐助单位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党内关怀帮扶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关怀帮扶条件和标准

关怀帮扶对象为党组织关系在灵武市辖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党员,具体范围和标准为:

(一)生活困难党员(农村党员家庭年收入、城市党员月收入低于灵武市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给予关怀帮扶资金10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帮扶资金可以上浮50%-100%。

1.党龄50年以上的党员;

2.累计任职10年(含)以上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含离任);

3.曾担任地级市及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曾获得地级市及以上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时任);

(二)党员本人发生恶性肿瘤、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的,一次性给予关怀帮扶资金5000元。其中,关怀帮扶对象曾获得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获得党内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的,关怀帮扶标准上浮50%;

(三)党员配偶及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18周岁以下)子女发生恶性肿瘤、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的,一次性给予关怀帮扶资金5000元;

(四)党员非本人主要责任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二级重度残疾以上的(含二级),一次性给予关怀帮扶资金5000元。其中,关怀帮扶对象曾获得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获得党内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的,关怀帮扶标准可以上浮50%;

(五)烈士、因公牺牲的党员家庭,被追认为共产党员或被追授为自治区级(含)以上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党员家庭,一次性给予关怀帮扶资金10000元;

(六)党员临终前(含去世三个月内)探望,一次性给予关怀帮扶资金1000元;

(七)累计担任10年以上(含10年),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表彰奖励(仅指任党组织书记期间,所在党组织获得先进基层党组织或个人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且未享受过自治区、银川市奖励补贴的在职或离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固定补助,年末一次性发放;

(八)节日慰问,根据市委研究确定人数和标准进行关怀;

(九)经市委组织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关怀帮扶的党员,关怀帮扶标准根据党员具体情况确定,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会议研究审定。

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不重复享受,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八条 资金申请和管理

1.申请。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党员本人(亲属)填写《灵武市党内关怀帮扶资金申请表》,持相关证明资料(身份证、户口本、检查报告单、残疾证、医疗费用凭证等),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也可由党支部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支部核实后报基层党(工)委审核。

2.初审。各基层党(工)委在收到党员或党支部书面申请后,一般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走访、调研谈话等方式完成初审,审核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上报市委组织部。

3.复审。市委组织部接到申请后,一般要在2个工作日内,采取查看资料、实地了解、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

4.公示。对市委组织部审批的关怀帮扶对象,在其所在党支部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党员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关怀帮扶资格。

5.发放。市委组织部根据审批和公示情况将关怀帮扶资金发放给关怀帮扶对象,原则上由基层党组织安排专人上门发放,说明情况,送去党的温暖,并由关怀帮扶对象本人或亲属签收(没有书写能力、意识模糊、已故的由直系亲属签字)。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不得申请党内关怀资金:

1.党组织关系不在灵武市辖区的;

2.违反党纪国法、村规民约和社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足额交纳党费,不能自觉履行党员义务,不积极参加党内活动的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评星定格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

4.组织或参与黄赌毒、非法宗教活动,参与或煽动集体、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稳定的;

5.正在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6.受到党纪处分,尚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7.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8.有其他不符合党员标准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党内关怀帮扶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党内关怀帮扶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财务制度。资金利息滚存为资金的一部分,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党内关怀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由灵武市委组织部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关怀帮扶对象档案,实行定期回访、动态管理,发现关怀帮扶对象将帮扶资金用于不正当消费,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要追回资金,同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党内关怀帮扶资金发放过程中,对私自截留资金的、不按时发放的、虚报的、冒领的党组织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应。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灵武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修订。2021年12月印发的《灵武市党内关怀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灵党办〔2021〕100号)同时废止。

灵武市委组织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需要及党内关怀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对党内关怀帮扶条件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灵武市党内关怀帮扶资金申请表


附件








灵武市党内关怀帮扶资金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入党时间


联系电话


所在党组织


低保证号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家庭      成员状况

与本人   关系

姓名

工作单位

月收入(元)

健康   状况
















申请
关怀
帮扶
主要
事由





申请人签名:




证明人签名:








申请救助金额(大小写)


有无违反申请补助行为

□1.党组织关系不在灵武市辖区的。
□2.违反党纪国法、村规民约和社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足额交纳党费,不能自觉履行党员义务,不积极参加党内活动的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评星定格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

□4.组织或参与黄赌毒、非法宗教活动,参与或煽动集体、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稳定的。

□5.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6.受到党纪处分,尚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7.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8.有其它不符合党员标准行为,情节严重的。
□9.无以上情形。

党员所在党支部意见

支部书记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基层党(工)委初审意见

党(工)委书记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委组织部复审意见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由党员所在党支部、基层党(工)委、市委组织部各存档一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