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鎏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223178552347 |
法定代表人 | 杜金国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灵综执罚决字﹝202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之规定。 |
违法事实 | 宁夏鎏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白土岗乡长流水村壮大村集体门面房建设项目,存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施工方宁夏鎏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30 |
处罚有效期 | 2026/05/30 |
公示截止期 | 2026/05/30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0112MB1862198T |
数据来源单位 |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0112MB1862198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