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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862198T/2024-00053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04-08
责任部门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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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214C35
法定代表人王津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640102********0332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综执罚决字﹝2024﹞2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之规定。
违法事实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灵武市白土岗乡长流水村负责建设的国道211线灵武至红墩子公路白土岗服务区东西区加油加气站项目在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建设方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3.5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8
处罚有效期2027/04/08
公示截止期2027/04/08
处罚机关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数据来源单位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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