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11640112MB1862198T/2024-00108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08-12
责任部门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宁东贝利达工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317751742L
法定代表人刘春军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620123********135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综执罚决字﹝2024﹞4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之规定
违法事实宁夏宁东贝利达工贸有限公司在灵武市郝家桥镇崔渠口村7队13号房屋内存放5个报废燃气瓶,院内三轮车车厢内存放6个燃气瓶,共计11个燃气瓶。
处罚依据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宁夏宁东贝利达工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1.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处罚决定日期2024/08/05
处罚有效期2027/08/05
公示截止日期2027/08/05
处罚机关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数据来源单位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