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宁东贝利达工贸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1200317751742L |
法定代表人 | 刘春军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620123********1356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灵综执罚决字﹝2024﹞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之规定 |
违法事实 | 宁夏宁东贝利达工贸有限公司在灵武市郝家桥镇崔渠口村7队13号房屋内存放5个报废燃气瓶,院内三轮车车厢内存放6个燃气瓶,共计11个燃气瓶。 |
处罚依据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之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宁夏宁东贝利达工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1.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5 |
处罚有效期 | 2027/08/05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7/08/05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0112MB1862198T |
数据来源单位 |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0112MB1862198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