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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8789F/2022-00602 文  号 灵发改行处(招)字〔2022〕03号 生成日期 2022-07-22
责任部门 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发改行处(招)字〔202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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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灵武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0600               

本局2022121日对当事人串通投标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原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实施的灵武市电子化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公共运营服务中心建设内装改造工程项目,在公共运营服务中心建设内装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需具备展览展示服务活动策划、图文和广告设计策划、宣传制作能力……”,与工程建设内容“公共运营服务中心装修包括一层墙面、地面、天棚装修,二层天棚、墙面,三层卫生间、墙面、三层孵化园装修及安装工程”需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不符。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证据证实。

本局执法人员2022531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的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用的其他串通行为”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五)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确定前,投标人已经开展招标范围内的工作的”等条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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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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