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名称:灵武市教育体育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01****797A
本局于2022年1月21日对当事人排斥潜在投标人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实施的灵武市第七幼儿园建设项目,在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在灵武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开具的禁止投标人采用挂靠资质、围标、串标等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承诺书”,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证据证实。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对此,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的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一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发展改革局
2022年7月20日
(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