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名称:灵武市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MA****M982
本局于2023年1月10日对当事人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参与投资建设的灵武市北郊长枣交易市场大棚建设项目(灵武市农业观光园智能连栋温室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问题。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证据证实。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对此,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的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五万捌仟伍佰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22日
(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