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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8789F/2023-00607 文  号 灵发改发〔2023〕233号 生成日期 2023-12-13
责任部门 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梨花苑北区1#、2#商业街项目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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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单位2016年开发建设的梨花苑北区1#、2#商业街项目,总建筑面积9036.82平方米,按照规定应当缴纳防空易地建设费216883.68元(9036.82*24元每平米=216883.68元)。你单位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未到市人防办办理人防易地建设审批手续,且未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目前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16883.68元。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人民防空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实施办法》(宁价费发〔2001〕65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本单位决定如下:

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16883.68元。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办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你公司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灵武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领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灵武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灵州大道东段北灵武市政府802。

联系人:丁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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