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办幼儿园:
为促进我市公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满足群众对学前教育需求,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灵武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1〕16号(总第167次)会议精神,现将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调整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从2021年秋季招生开始,对灵武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下表。
灵武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序号 | 级 别 | 原收费标准 | 调整后收费标准 |
1 | 自治区示范园 | 260 | 380 |
2 | 银川市示范园、一类园(城镇) | 180 | 300 |
3 | 一类园(农村) | 180 | 230 |
4 | 二类园 | 140 | 180 |
5 | 三类园、未分类 | 120 | 160 |
二、收费相关政策
1.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2.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包括幼儿在园期间的管理费、杂费、保教费、冬季采暖期采暖费。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禁止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等,也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
3.伙食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多退少补,但必须全部用于幼儿园膳食,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
4.对特困户和低保户幼儿入园,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向幼儿园申报,经幼儿园核实确定后,其收费标准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
三、收费公示及监管
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公办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门户网站等形式,对外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同时,各公办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