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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7965B/2025-00273 文  号 拟征地(2025) 7号 生成日期 2025-12-29
责任部门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拆迁安置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灵武市公共租赁住房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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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需求,提高原有公共租赁住房利用率及收益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灵武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拟征收东塔镇范围内的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灵武市公共租赁住房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二、征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东塔镇黎明村、东塔村境内,四至范围:北至镇河塔南侧路,东至秦渠,南至民生佳苑北侧路,西至镇河塔农贸市场。

三、征地权属单位

东塔镇黎明村、东塔村村民委员会。

四、土地现状

1.土地面积:约143.415亩(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2.主要地类:国有土地0.006亩;集体土地143.409亩(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本公告下发后,市自然资源局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确认,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其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征收。

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待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编制方案并公告。

六、告知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月12日(10个工作日)。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对土地或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凭有关合法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东塔镇人民政府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地点:灵武市灵州大道76号

联系电话:4513466  4513276

联  系  人:路建军  褚立文  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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