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47条、48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定宁夏丽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透明质酸钠生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宁夏丽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透明质酸钠生产建设项目,该项目符合灵武市成片开发方案。
二、征收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临河镇红柳湾村境内,四至范围:东至临港产业区块空地,南至临港产业区块空地,西至东十七路,北至北九路。
三、征收主体与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灵武市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灵武市自然资源局、临河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面积与地类
1.土地面积:约20亩(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2.主要地类:集体农用地20亩(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五、征地原则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资金筹措
灵武市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七、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拟征收范围不涉及征收宅基地,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两县一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52号)规定执行。
八、社会保障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6号)执行。
九、其他事宜
(一)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到临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二)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临河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
(三)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十、公告期限:2026年2月3日至3月5日(三十日)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人:龙 翔 王永安
联系电话:45134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