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灵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湖景商业广场违建认定的函》收悉,现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我局对西平街湖景商业广场8家营业房核查,此8家营业房搭建的砖混结构房屋及彩钢房未办理过相关规划手续。请贵局依据《灵武市违法建筑处置意见》(灵政发〔2017〕20号)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特此函复。
附件:《西平街湖景商业广场营业房擅自搭建彩钢房位置图》
灵武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