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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81-112/2018-23754 文  号 灵国土资发〔2018〕171号 生成日期 2018-05-21
责任部门 灵武市国土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回应关切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关于《南湖蓄水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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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国土资发〔2018171

 

关于《南湖蓄水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评审意见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南湖蓄水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的函》(神宁函[2018]108号)收悉,我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宁夏捷创通达国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南湖蓄水工程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灵武市白土岗乡海子井村境内,临时用地面积为0.6公顷。

二、该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和编写格式基本符合有关编制要求。复垦方案涉及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性质以及复垦面积、范围确定基本准确、真实。方案内容反映了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及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权属,对拟损毁土地进行了预测分析和复垦的可行性分析,涵盖了复垦措施、工程设计、工程量测算、复垦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等内容。经审查,方案确定的复垦标准和措施基本符合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认复垦面积为0.6公顷,复垦为人工牧草地,复垦率100%。

三、该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基本符合实际,复垦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和费用构成基本合理;经审查,该项目土地复垦总投资估算4.76万元,基本能够满足土地复垦资金实际需求。

 综上所述,原则通过该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工程结束后你公司要按照该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提出的复垦计划进行复垦,确保复垦质量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垦任务,复垦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申请我局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

 

 

灵武市国土资源局     

 

                            2018510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85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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