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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81-112/2018-23696 文  号 宁政办发[2010]33号 生成日期 2018-05-19
责任部门 灵武市国土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回应关切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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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自然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实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贯彻国家统一部署、实施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安排。通过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有效开展,彻底改变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合理调整矿山开发布局,优化矿山企业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逐步构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力的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明显优化。按照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趋于合理。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推动矿产资源进一步向勘查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优良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8〕100号),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所引起的安全隐患逐步减少,废弃物得到妥善有效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进一步得到防控。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逐步建立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节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结合国家、自治区产业规划和政策、行业准入条件,进一步优化矿产勘查开发结构和布局,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与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相衔接。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统筹规划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努力推进勘查与开发一体化。

(三)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综合考虑各种效益,在发挥好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矿山安全效益和矿区环境效益。

(四)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五)依据规划合理设置矿业权。原则上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开采主体。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防止一证多井(坑)或多井(坑)拼凑。对于同一个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要整合成一个开采主体。

四、整合范围

(一)采矿权整合范围

1、重要矿种。煤、铁、水泥灰岩、硅石、白云岩、石膏、砂石、黏土等主要矿种。

2、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井(坑)、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主要包括以下矿区:

(1)煤矿区:石嘴山市辖区沙巴台、石炭井、汝箕沟煤矿区;宁东灵武煤矿区;吴忠市辖区煤矿区;中卫市辖区碱沟山、上下河沿、单梁山等煤矿区;固原市辖区王洼、炭山煤矿区。

(2)铁矿区:中卫市卫宁北山、石嘴山市铁矿区。

(3)水泥灰岩矿区:固原市三关口、中宁县等水泥灰岩矿区。

(4)硅石矿区:石嘴山硅石矿区。

(5)石膏矿区:中卫市、海原县、盐池县石膏矿区。

为了做好与上一轮整合实施方案的衔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继续对银川市套门沟灰岩矿区、贺兰山东麓砂石矿区、宁东砂石和砖瓦粘土矿区资源开发实施整合。各市、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合砂石等矿种的区域。

(二)探矿权整合范围

探矿权整合范围主要指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一个成矿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不合理的勘查区;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和其他需要整合的勘查区及勘查项目。主要包括:

1、中卫市卫宁北山整装勘查区,涉及金、铜等多金属矿勘查探矿权;

2、海原县南华山、西华山整装勘查区;

3、萌城矿区苦水河以南煤炭探矿权;

4、清理全区各类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和“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

5、宁东地区影响整体勘查开发的部分勘查区块。

(三)关闭、整合的矿山。

主要指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五、时间步骤

全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分为编制整合工作方案、制订整合实施方案、推进整合方案实施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编制工作方案阶段(2009年12月10日至2010

年2月24日)。

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部门编制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方案,为编制其他矿种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提供依据,并报自然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10年2月25日至4月30日)。

煤炭资源采矿权整合实施方案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配合进行编制。于2010年3月31日前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实施。

非煤矿产资源采矿权整合实施方案分别由5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编制。整合区域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编制总体方案;协商不一致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协调确定。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厅审核后,于2010年4月25日前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实施。

探矿权整合实施方案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配合进行编制,于2010年3月31日前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与煤炭资源采矿权整合实施方案汇总后上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三)方案实施阶段(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

各有关部门和5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和确定的整合主体进行整合。2010年11月底前,完成煤炭和其他重要矿种、矿区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10日前完成自查验收,并向自治区政府提交自查报告。12月20日前,自治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自然资源部等12部门提交全区矿产开发资源整合自查验收报告,迎接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的抽查。

六、工作要求

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整合工作的要求,因地制宜、依法依规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一)科学编制整合实施方案。要以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及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并按照自然资源部印发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及编制要求》编制整合实施方案,确保整合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实施方案要明确2010年年底前必须完成的整合重点及目标任务。

(二)与上一轮整合工作衔接。本轮整合以2006年以后自治区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结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新要求进行补充完善提高,并兼顾自治区经济发展长远规划,科学合理制定整合实施方案。对上一轮整合不彻底或整合后矿山生产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等仍达不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要求的矿区,应列入重新整合的范围;对已列入上一轮整合范围但未完成整合任务的,要作为本轮整合工作的重点,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合工作落实到位。

(三)合理确定整合主体。要对整合区内已有的采矿权、探矿权进行统筹考虑,以综合勘查开采、合理利用为目标,科学确定参与整合的探矿权、采矿权。整合主体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煤炭、白云岩、硅石等重要矿种的矿业权整合主体由自治区确定,其他矿种采矿权整合主体由当地政府在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中选择;或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要求的企业出让矿业权。要鼓励优势企业发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运用市场方式参与矿产资源整合,培育壮大矿业龙头企业。

(四)规范证照办理程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区整合主体确定后,要及时划定区块或矿区范围。经整合后,采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复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后,即可申请采矿许可登记,登记管理机关颁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规定要件,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限时办结,提高效率。

(五)创新开发整合模式。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制度、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进一步推进多要素整合。积极探索多元投入,实施联合出资、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互利共赢的新模式。鼓励整合主体向资源高效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回收率高、应用深部找矿技术和难处理矿高效选冶技术的企业倾斜。

(六)健全完善制度,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合理布局和结构优化。按照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合理设置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区和开采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完善勘查开采和规划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探矿权出让分区管理,提高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限期淘汰达不到标准的矿山。探索建立探矿权合理投放机制和采矿权总量控制制度,积极推进探矿权有计划投放。

(七)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对拟单独保留的矿山、拟整合的矿山、拟整合的已关闭矿的剩余资源及边角零星资源,就近有偿出让给整合后的开发主体;对多个矿区包围的关闭矿资源或空白资源,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应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确定整合资源的归属。对同一矿区内有多个开发主体、布点过密的,要采取联合、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重新进行资源配置;对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且具有一定资源储量和发展潜力的小矿,要采取扩能改造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八) 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的规定进行处置。

(九)矿山建设规模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与矿床(矿区、井田)的资源储量规模和服务年限相适应。整合后,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5万吨/年;石灰岩、冶镁白云岩等重要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不低于5万吨/年;其他矿种资源整合后的最低开采规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整合实施方案中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实施整合的矿山企业,其采矿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并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整合或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或在整合区域内违法生产的矿山要取消整合资格,并予以关闭。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剩余资源可出让给整合主体统一开采。

(十一)实施适度优惠政策,调动参与整合矿山企业的积极性。按照整合实施方案,被整合矿业权周边的零星边角资源、不宜新设矿业权的深部资源可按计划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整合主体。自治区将根据各市资源整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整合任务完成较好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

(十二)探矿权转采矿权时,依据地质构造将部分区域划出归并到相邻矿区,由中介机构对原勘查投入进行估算,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后,由得到资源的一方对原探矿权人进行适当补偿。备案文件可作为矿业权变更的依据。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为了统一部署、协调领导,自治区政府成立全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齐同生    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姚爱兴    自治区副主席

成  员:李文华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曹志斌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刘  卉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

        刘大钧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吴占东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玉明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张炳军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高虹宁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路  芳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鲁国会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张  秀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武晓平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钮  刚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黄民康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任由国土资源厅刘卉厅长兼任,副主任由刘大钧副厅长兼任。

各级人民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确保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监、环保等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划定矿区范围,核实资源储量,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承担煤炭资源整合的具体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对整合后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审批,确定整合后煤矿的生产能力,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后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批和验收,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负责整合后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对被整合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并对企业环保设施进行验收。财政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入库、退库和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并保证资源整合工作所需经费。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缴和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履行矿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打击矿区企业非法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全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三)加大力度,扎实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清理排查矿业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合工作力度,扎实开展整合工作。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业企业,无故拖延整合的,要对其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其限期开展整合。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给予严厉打击,确保整合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四)加强督导,建立制度。要逐级明确整合重点矿区,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制定挂牌督办方案,分级对整合重点矿区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各级挂牌督办重点矿区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确定整合矿区的30% 。各级人民政府要随时掌握挂牌督办整合重点矿区工作进展情况,将督办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季度报告制度,各市国土资源部门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送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工作报告要围绕各阶段工作重点,包括阶段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推进工作的措施等。凡未按整合实施方案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得新设矿业权。

(五)严格纪律,强化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整合矿区实地检查,确保整合到位,防止走过场、假整合。严禁借整合之机,倒卖矿业权。加强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对整合工作中确定关闭的矿山,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对遗留的爆炸物品妥善处置;对整合工作中因开展生产系统改造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进行审批。对在协调确定整合主体、调整各方关系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矿业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并予以曝光。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宣传,推广典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及时通报、披露整合工作推进不力地区和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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