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自然资源机构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自然资源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自然资源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二、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一)电话投诉:0951-4513276
(二)书信投诉: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地 址:灵武市灵州大道北侧76号
(三)邮箱投诉:lwsgtj@163.com
(四)灵武市人民政府政民互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