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
我局作为负责全市规划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担负着我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监管的职责。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为保障规划管理对新建项目审批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现恳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将规划验线费用(经初步估算为10万元)列入2019年度财政预算。
妥否,请批示。
灵武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