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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7965B/2022-00250 文  号 灵自然资行处(土)字[2022]第04号 生成日期 2022-12-21
责任部门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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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宝丰能源集团焦化二厂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1125日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焦化二厂有限公司在灵武市临河工业园区B区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核查,在20217月,你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土地5.2802公顷(合79.203亩)建设焦化物流项目道路工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之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宁夏宝丰能源集团焦化二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2.现场勘测笔录1份;

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1份。

我局已于2022128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亦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至十元处以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非法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占用一般耕地、林地30亩以上5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1015元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2802平方米(合79.203亩),没收29201平方米(合43.8015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2.对非法占用其他土地28860平方米(合43.29亩)的土地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元罚款,计人民币伍万柒仟柒佰贰拾元整(¥57720);对非法占用林地23942平方米(合35.913亩)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贰拾叁万玖仟肆佰贰拾元整(¥239420)。共计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柒仟壹佰肆拾元整(¥29714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由代收银行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永龙  

  话:17811115696    

  址: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灵州大道北侧)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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