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7965B/2022-00252 文  号 灵自然资行处(林)字[2022]第08号 生成日期 2022-12-21
责任部门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926我局对你公司2019年在灵武市临河镇上桥村占用林地建设煤矸石回填暨土地复垦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核查,2019年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林地134194平方米(合201.291亩)建设煤矸石回填暨土地复垦项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有关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用地公司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公司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林地之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

2.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委托人询问笔录1

3.现场勘测笔录1

我局已于2022128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亦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其恢复134194平方米(合201.291亩)林地原状

2.对违法占用林地134194平方米(合201.291亩)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壹佰叁拾肆万壹仟玖佰肆拾元整¥134194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公司: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的,由代收银行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永龙

话:17811115696

址: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灵州大道北侧)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20221215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