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在灵武市白土岗乡违法占地改扩建211线新杜路口至白土岗段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之事实。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1份
2.授权委托书一份
3.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受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1份
6.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24年6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亦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对灵武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71227平方米(256.84亩),没收地上构筑物171227平方米。
2.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23259平方米(34.89亩)的土地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伍佰玖拾元整(¥232590);对非法占用其它土地147968平方米(221.95亩)的土地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人民币柒拾叁万玖仟捌佰肆拾元整(¥739840)。共计罚款人民币玖拾柒万贰仟肆佰叁拾元整(¥97243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许伟 刘永平
电 话:0951-4513466
地 址:灵武市灵州大道北侧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