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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7965B/2024-00109 文  号 灵自然资行处(土)字〔2024〕第1号 生成日期 2024-06-25
责任部门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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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嘉骏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宁东化工园区违法占地建设煤化工园区至临河工业园区(B区)快速物流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之事实。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1份

2.授权委托书一份

3.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受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1份

6.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24年6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亦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对宁夏嘉骏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3300平方米(139.95亩),没收地上构筑物93300平方米。

2.对非法占用土地93300平方米(139.95亩)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人民币玖佰叁拾叁万元整(¥933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许伟 刘永平

电  话:0951-4513466

地  址:灵武市灵州大道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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