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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7965B/2024-00114 文  号 灵自然资行处(林)字〔2024〕02号 生成日期 2024-07-16
责任部门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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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汇丰祥分布式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灵武市临河镇上桥村建设35KV开闭所工程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林地之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份;

2.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受托人证明1份;

3.法定代理人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4.现场勘测笔录1份;

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6.其他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宁夏汇丰祥分布式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恢复2183.71平方米林地原状。

2.对违法占用林地2183.71平方米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叁拾柒元整(¥21837)。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公司: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收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永龙

地  址: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灵州大道北侧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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