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生文:
你于灵武市郝家桥镇上滩村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过度修剪林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的规定, 已构成未经批准过度修剪林木之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规定,决定对马生文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其限期补种354株树木。
2.对擅自修剪的177株新疆杨处以毁坏林木价值的3倍罚款共计壹万捌仟陆佰玖拾元(¥1869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公司: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 账号: 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薛永龙
电 话: 4513276
地 址: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灵州大道北侧76号)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0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