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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11640112MB1647965B/2025-00124 文  号 灵自然资行处(土)字〔2025〕第3号 生成日期 2025-07-25
责任部门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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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横城村村委会:

你村委会在灵武市临河镇石坝村违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之事实。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份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1份

5.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25年7月16日依法向你村委会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村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亦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对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横城村村委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429平方米(8.14亩),没收5429平方米(8.14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其他土地5429平方米(8.14亩)的土地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4元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壹仟柒佰壹拾陆元整(¥21716)。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柒佰壹拾陆元整(¥21716)。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村委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委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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