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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7965B/2026-00049 文  号 灵自然资行处(矿)字〔2025〕第11号 生成日期 2026-02-03
责任部门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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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镇临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非法买卖矿产资源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8月--2024年9月,未经批准擅自将平整田地产生的土方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颁布实施)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已构成违法盗采之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刘炳金询问笔录1份、范瑞询问笔录1份、张星亮询问笔录1份;

2.现场勘测笔录1份;

3.现场拍摄照片1份;

4.其他资料

我局已于2026年1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亦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颁布实施)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颁布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买卖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拾肆万贰仟伍佰元(¥142500元),并处违法所得10%罚款壹万肆仟贰佰伍拾元(¥14250元),共计罚没款拾伍万陆仟柒佰伍拾元(¥1567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永龙

电  话:4513276    

地  址: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灵州大道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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