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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7965B/2026-00072 文  号 编号:灵自然资行处(草)字〔2026〕第03号 生成日期 2026-02-12
责任部门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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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西格马农牧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灵武市白土岗乡长流水村养殖区未经批准擅自在草地采挖沙土涉嫌违法破坏草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违法破坏草地之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1份;

2. 询问笔录1份;

3. 法人身份证明;

4. 营业执照;

5.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6. 其他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七条“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第36条第一档“违法情节较轻(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的)的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恢复草原2.51原状

2.对因未经批准擅自采挖沙土的行为罚款5000元,计伍仟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公司: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永龙

  话:0951-4513466  

  址: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灵州大道北侧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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