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
你在灵武市临河镇临河村马鞍山甘露寺附近区域向他人售出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土地作为墓地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非法买卖土地之事实。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灵武市公安局讯问笔录1份
2.鉴定聘请书及鉴定意见1份
3.灵武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1份
4.灵武市公安局撤案决定书1份
5.灵武市公安局推送函1份
6.灵武市公安局证人询问笔录、账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67份
7.刘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刘平询问笔录4份
9.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26年2月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亦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的规定,对刘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所得:计人民币叁拾柒万玖仟叁佰捌拾元整(¥379380)。
2.对非法所得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柒佰捌拾叁元整(¥132783)。
3.共计人民币:伍拾壹万贰仟壹佰陆拾叁元整(¥512163)。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