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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7965B/2026-00106 文  号 编号:灵自然资行处(草)字〔2026〕第09号 生成日期 2026-03-17
责任部门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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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在灵武市水洞沟景区附近未经批准擅自在草地上施工建设涉嫌违法破坏草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违法破坏草地之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1份;

2.询问笔录1份;

3.法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4.土地勘测报告;

5.其他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七条“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草地18.25亩并恢复草原原状

2.对违法占用18.25草地处以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4.5/亩的11倍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陆拾叁元叁角捌分¥16963.38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公司: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永龙

话:0951-4513466

址: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灵州大道北侧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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