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淼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灵武市水洞沟景区附近未经批准擅自在草地上施工建设破坏草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草地、林地之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1份;
2.询问笔录1份;
3.法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4.土地勘测报告;
5.其他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9.25亩并恢复草原原状;
2. 责令限期恢复249平方米乔木林地原状;
3. 对违法占用9.25亩草地处以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4.5元/亩的9倍罚款,计人民币柒仟零叁拾肆元陆角叁分(¥7034.63);
4. 对非法改变249平方米乔木林地用途,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玖佰捌拾元整(¥4980)。
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零壹拾肆元陆角叁分(¥12014.63)。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公司: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永龙
电 话:0951-4513466
地 址: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灵州大道北侧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