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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7965B/2026-00238 文  号 编号:灵自然资行处(草)字〔2026〕第21号 生成日期 2026-05-25
责任部门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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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

你公司在灵武市马家滩镇大羊其村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草地修建蓄水池破坏草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草地之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1

2. 询问笔录

3. 法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1份;

4. 授权委托书;

5.司法鉴定报告;

6.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26514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第34条第三档“非法采挖植物或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含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倍)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恢复69.34草原原状

2.对违法占用69.34草原处以伍万元罚款。(¥5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公司: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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