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林: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对你非法采挖矿产资源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5年8月10日,未经批准擅自在灵武市临河镇上桥村张家窑双庙(亿丰新能源加油加气站东侧300米)处非法采挖4车(约120方)砖瓦用粘土用于宁东中房项目施工,我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砖瓦用粘土进行价格认定为33元/m³,你采挖砖瓦用粘土的价值约为3960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盗采之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杨兴林询问笔录1份、谭志凯询问笔录1份、屈耀斌询问笔录1份;
2.现场勘测笔录1份;
3.现场拍摄照片1张;
4.其他资料
我局已于2026年5月2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亦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参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开采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1万元处10万元至15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没收龙工LG855N型装载机1辆;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永龙
电 话:4513276
地 址: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灵州大道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