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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7965B/2026-00328 文  号 编号:灵自然资行处(草)字〔2026〕第02号 生成日期 2026-07-17
责任部门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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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运新能源(灵武)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灵武市马家滩镇马家滩村搭建光伏项目,实地勘查,该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草地违法破坏草地。现场区块范围内共占用天然牧草地面积7789.23亩。其中,(1)区块范围内修筑检修道路为永久占用草原,占用草原面积127.191亩,光伏板组件混凝土立桩占用天然牧草地面积10.914亩,合计占用面积138.105 亩,属改变草原用途,施工过程中造成草原原有植被及草原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2)区块范围架空安装箱式变压器、开挖埋设光伏板组连接电揽、变压器连接电揽、临时道路使用草原面积 199.499 亩,建设使用过程中造成草原原有植被遭严重毁坏。工程结束后对场地进行平整并种植植被,恢复草原种植条件,属临时使用草地,未改变草原用途,草原种植条件被破坏。(3)光伏板阵列区内车辆碾压、机械施工、人员扰动范围临时使用草原面积 7451.627 亩。建设施工过程中车辆碾压、机械施工、人员扰动临时使用草地,部分车辆碾压轮胎痕迹区域植被稀疏,造成草原原有植被破坏,没有发现改变草原地表形态现象,属临时使用草地,未改变草原用途,草原种植条件未破坏。

你公司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草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违法破坏草地之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1

2. 询问笔录

3. 法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1份;

4. 授权委托书;

5.司法鉴定报告;

6.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2676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七条“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六十五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档“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在15亩以上20亩以下或者曾因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以上12倍以下(含12倍)的罚款”、第三十二四条第三档“非法采挖植物或从事破坏草原植被其他活动,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含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地7789.23亩;

2.对违法永久占用138.105亩草地处以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4.5元/亩的12倍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肆万零叁拾捌元肆角柒分(¥140,038.47)。

3.对光伏项目临时使用草地并造成草地植被被破坏的行为处以人民币伍万元(¥50000)罚款

共计人民币壹拾玖万零叁拾捌元肆角柒分(¥190,038.47)。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公司: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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