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高闸煤矿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灵武市石沟驿矿区至马家滩镇变电站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草地,经土地勘测后,你公司涉案土地总面积12.66亩,地类包括天然牧草地面积7.64亩,灌木林地0.35亩(235平方米),沙地0.02亩,工业用地0.03亩,农村道路0.34亩。该线路塔基四角混凝土地桩永久性占用0.29亩,地类包括天然牧草地0.26亩,灌木林地0.03亩(18平方米)。除四角混凝土地桩永久性占用,其余面积已恢复至周边草地密度。矿区内违法占用草地铺设沥青道路面积为4.10亩,地类为天然牧草地。架设35KV输电线路、在矿区内铺设道路破坏草原、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林地、草地之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1份;
2. 询问笔录;
3. 法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2份;
4. 授权委托书;
5. 土地勘测报告;
6.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26年8月1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七条“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档“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档“非法采挖植物或从事破坏草原植被其他活动,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含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11.74亩;
2.责令恢复235平方米灌木林地原状;
3.对违法占用11.74亩草地处以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4.5元/亩的10倍罚款,计人民币玖仟玖佰贰拾元叁角(¥9920.3)。
4.对其非法改变235平方米灌木林地用途的行为,处以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柒佰元整(¥4700);
5.对架设输电线路临时使用草地并造成草地植被被破坏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肆万元(¥40000)罚款。
共计人民币伍万肆仟陆佰贰拾元叁角(¥54620.3)。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公司: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