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垦地融合高质量发展试点工作,消除灵武农场危旧房屋安全隐患,切实改善人居环境,灵武市人民政府拟对灵武市垦地融合高质量发展试点区域内农场三站6队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现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规划用途为房屋拆除后恢复耕种。
二、征收范围
东至东六一斗渠;西至24号地农田;南至农六二斗渠;北至24号地农田。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灵武市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城区街道办事处、宁夏农垦灵武农场有限公司。
四、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五)《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五、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征收房屋建筑物面积根据第三方现状调查实际测量、登记面积为准,由房屋征收部门认定后予以公示。
六、评估机构确定方式
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七、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一。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依规给予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相应补偿。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及地上构筑物、附属物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按现状不考虑危房因素)。各类树木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两县一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52号)标准进行补偿。
(2)房屋租赁和二次装修问题由租赁双方自行解决。
2.产权调换(现房安置):
(1)按照被征收房屋及地上构筑物、附属物评估价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并与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安置房屋来源为市住建局提供的安置房、房源库商品房等。
(2)房源一:现房安置步梯六层,共100套,面积在71㎡至133㎡之间不等,分别为:枣香苑一期、枣香苑二期、梨花苑B区、芙蓉家园、家和苑A区、枣园雅居B区。
(3)房源二:已建成商品房(枫香庭院、山河樾、熙玉园)。
(4)市住建局负责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及定价,督促指导被征收人结算补缴差额价款、签订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协议等相关业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及时与市住建局办理产权调换房屋差额价款结算、补缴差价等相关事宜。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退房屋后,书面放弃产权调换房屋,或未在征收部门书面通知的合理期限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由征收部门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3.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按照《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1)搬迁费
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费低于460元的,按460元计发;征收商业经营性用途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征收生产加工的,对机器设备根据拆装运输实际发生的费用协商确定搬迁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发放一次搬迁费。
(2)停产停业损失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产生合法收益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评估价值的7‰×3个月,一次性发放。对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闲置、未实际经营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奖励政策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腾退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价值(不含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10%的奖励,逾期的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价值(不含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10%的奖励。
八、权属纠纷处置
在征收范围内,发生土地或地上附着物权属争议、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凭有关合法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权属纠纷调查处理。
九、抵押房屋征收处置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处置问题进行协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被征收人要保证房屋产权、债务债权清晰,因故意隐瞒、伪造买卖合同、产权债务债权等事实,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由被征收人负责。
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
自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人认为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征收实施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申请听证。
征求意见期限:2026年8月26日至2026年9月27日。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灵武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联系单位: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地点:灵武市灵州大道北侧76号
联系人员:杨福成 0951-8768303
特此通告。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