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文件精神,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由自治区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根据要求,符合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户口为宁夏籍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3.《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助申请证明》;
4. 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并提供个人银行账号(写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5.任职单位连续3年的年度考核复印件(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任职单位(企业)与毕业生的劳务合同复印件(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还款证明;
8.如果工作单位和工作场所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点情况说明。
满足申请条件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在自治区内高校就读的学生向所就读高校提出申请,在自治区外高校就读的学生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局提出申请。
每年申请时间截至当年9月30日
灵武市教育体育局咨询电话:0951-4038733
附件:基层就业申请补偿代偿表样
灵武市教育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