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灵武市教育体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灵武市教育体育局
2020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教育体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灵武市教育体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灵武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灵武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灵财发〔2015〕1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椅、图书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是:教育体育系统各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运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分类、计价和账务管理;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配置与调配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市教体局在市财政局资产股的业务指导、监督下,管理教育体育系统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教体局财审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订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系统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据《灵武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在财政局资产股的授权范围内,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每年3月15日之前按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汇总并报送各单位年度资产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九条 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各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将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及变动信息录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教体局和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的报批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设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有责任,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交回、资产清查、资产管理考核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加强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因资产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计价与账务管理
第十一条 教育体育系统固定资产按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分为六类,即: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各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大门、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内的水暖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等。
(二)专用设备。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仪器设备、电教设备、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工具、办公电脑、打印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各中小学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品等。
(五)图书、档案。是指中小学校贮藏的统一管理和使用的的图书与档案。具体包括各种藏书、期刊、档案、特种文献资、缩微资料、视听资料、磁盘、光盘资料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是指中小学校购置的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各种家具、被服装具和特种用途的动植物,如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办公家具、厨卫用具、实验用的动物、名贵树木花卉等。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计算固定资产的价值。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税费以及必须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购置附加费等计价(购入固定资产如分期付款,交付使用后,第一次付款时按照合同价一次性计价入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时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应记入固定资产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购买时价值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价计价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计提折旧。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二)扩充或改建原有固定资产
(三)将原有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以暂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
(五)发现原来固定资产账记录错误。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核算与账务管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单位财务人员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进行固定资产总额和分类核算,保证账账相符;
(二)各使用部门设立部门明细账,进行固定资产明细分类核算,每年底与记账人员核对相关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三)使用部门按管理责任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物核对,保证账物相符。固定资产卡片应载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管理责任人等内容,并经本人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安排具有管理能力、责任心强的人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八条 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应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经教体局核准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购置固定资产,已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按规定依法进行集中采购;未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类项目,报市教体局条装办、市财政局采购股备案,自行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项目类基本建设,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由相关部门组织公开招标。预算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房屋、构筑物等设施的建造、维修、装修等工程类项目,报发改委审核备案后,教体局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投标,本单位组织施工,教体局监督;预算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自行组织实施,工程决算由本单位组织中介审核并报局项目办备案;1万元以下的,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予以实施,构成资产的列入固定资产价值,不构成资产的计入支出。
第二十条 在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活动中,必须充分重视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重要的或投资额较大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有工程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索赔。
第二十二条 由教体局统一政府采购的货物类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由教体局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聘请专家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专家组出具固定资产验收单,通知使用单位记账人员登记入账;单位自行购买形成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有关人员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通知记账人员登记入账。
第二十三条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后,由教体局按照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并把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及造价资料送交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登记入账。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验收部门负责人,做出妥善安排,避免由此造成各单位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要及时收集新增固定资产必备的各类文件资料,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要经常、及时进行检修和养护。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其性能完好。房屋、建筑物要定期查勘、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不得自行出租、出借、出包固定资产。确需出租、出借的,须由出租、出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教体局审核批准,到市财政局办理有关手续后,签定出租、出借协议,并登记备查账簿。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六章 固定资产配置与调配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各单位事业计划、预算和教育教学的需要购置、分配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配是指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现有固定资产布局,使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合理流动,得到充分利用。通过固定资产合理配置与调配,提高利用率,避免固定资产资源浪费。固定资产配置与调配的具体内容:
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配置标准,编制固定资产配置计划;
根据使用状况和实际需求,调整固定资产布局;
(三)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调配程序如下:
调出单位提出申请报教体局审批;
教体局批准后落实调入单位;
调出、调入单位办理资产交接,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四)调出、调入单位登记相关帐目。
第三十条 各单位合并、撤销、分立引起固定资产变动的,应由教体局在对涉及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配,并办理交接手续,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单位申报
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教体局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教体局审核审批
教体局对所属单位申报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后,对规定权限内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将批复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对规定权限外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报市财政局审批。
财政局审核审批
市财政局对教体局申报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批复;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各单位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并作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依据《灵武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特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单位房屋、土地、车辆、无形资产、电子产品的处置,无论价值大小,必须经教体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非特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教体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2、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经教体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四条 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提出资产处理意见,经教体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三十六条 教体局财审中心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处置的报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置。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对固定资产帐面数、实有数、待报废数、闲置数、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并按有关法规制度对清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全面清查每年进行一次。清查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局部清查、不定期清查可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第三十九条 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含帐外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闲置等,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由于失职、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清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固定资产的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主要责任人调动工作岗位要进行资产清查,办理资产交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由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灵武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