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家长: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的规定,从2023年2月1日起,全区统一施行新的学前资助政策。凡是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正式注册学籍的在园脱贫家庭儿童(原建档立卡儿童)、脱贫不稳定家庭儿童(原建档立卡儿童)、残疾家庭及残疾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的家长,在报名时携带相关佐证材料办理学前资助减免补助事宜,一学年减免两次,按照免除保教费每生每学期750元、补助生活费每生每学期450元标准进行减免,剩余保教费和生活费由家长自行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园缴纳费用。
温馨提示:
1.各幼儿园对享受减免政策的幼儿家庭不予实行“先收后返”,欢迎各位家长进行监督。
2.在学校实行减免补助后,后期核查中如发现身份或信息造假,家长须按要求及对应标准补缴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