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参照《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在区内开展各类计划项目评审、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成果评估等活动需使用专家库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库集成区内外科技、产业和经济高层次人才,服务自治区科技创新,是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征集、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专家库的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入库条件制定和出入库审核,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机构)是专家库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建设、动态管理、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等工作。自治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专业机构是专家库的使用单位,使用前负责提出专家使用事由、抽取条件、组成结构、回避要求及抽取方式等,使用后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进行评价。
第二章 专家入库审核
第六条 专家库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技界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科技管理工作或在国内外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称、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自治区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和年青博士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界专家主要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行业标杆企业、国家级高新区、自治区工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和行业协会学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经济界专家主要是熟悉科研经费管理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在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等。
(四)东西部科技合作中区外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在宁工作过的博士团成员,科技部科技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自然科学与工程领域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塞上英才”、自治区“313人才工程”入选者、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等,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第八条 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定期集中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专家库管理机构在科技厅政务网站面向区内外公开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专家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盖章提交专家库管理机构形式审查,形成拟入库专家名单。
(三)公示。经报科技厅审核后拟入库专家名单在科技厅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四)批准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和公示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后无问题的专家报科技厅研究批准入库,确保专家选取使用科学、公正。
第三章 专家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科技厅开展各类计划项目评审、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成果评估等活动需使用专家的,一律从专家库中选取。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专业机构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按照专家抽取与使用的管理规定和专家自愿参与的原则,依申请使用。
合理确定评审专家抽取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充分考虑其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同时选取活跃在科研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如需实施小同行评议可在评审环节前设置初评环节。
第十条 除特殊项目、特别情况有针对性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建议专家外,专家的抽取遵循随机原则,使用程序如下:
(一)设定条件。使用单位明确提出专家使用事由、抽取条件、组成结构、回避要求及抽取方式,并在线提交。
(二)抽取专家。由系统根据设定条件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确定专家。系统生成会议邀请函并通知专家,获取其参会信息,确定专家名单。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评审专家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探索建立专家库评审专家评价机制。通过使用单位评价、专家相互评价及被评审项目单位评价等多种方式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后续专家使用参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弄虚作假,学术失范,不能客观、公正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泄漏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四)向他人透露评估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的。
(六)不遵守相关制度,无故多次缺席评估评审的。
(七)违法违纪,而被追究责任的。
第四章 专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参与咨询评审等活动应履行的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咨询评审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高度负责,认真审核项目材料,详细且有针对性地作出评审意见。所有评审资料(打分表、评价意见等)留档备查,做为对专家的综合评价依据。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
(四)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更新信息。
第十四条 专家参与咨询评审等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咨询活动。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五条 专家参加咨询评审活动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被评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项目负责人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三)一年内与被评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与被评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
(五)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六)其他有可能妨碍公正性的情形。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专家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专家库管理机构每两年集中发布一次专家信息的核实通知。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对所在单位、职称、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在库专家如两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核实确认,系统将冻结专家账号并发送冻结通知。专家重新登陆系统并确认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七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评审专家名单抽取、保密和专家信息安全的管理。实行专家抽取和使用岗位分离。要优化现有专家库数据,细分专家领域和研究方向。专家库系统要设置重要风险点、预警模块,发现风险点及时提醒。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专家库管理机构核实,建议科技厅予以追责和取消其使用权限:
(一)泄露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二)在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的。
(三)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第十九条 专家所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专家库管理机构对专家信息审核,对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专家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推荐专家资格,涉及失信行为的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条 对专家实行诚信承诺制度,评审专家需签订专家承诺书。专家如存在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专家入库资格,并列入科研失信名单,按《宁夏科研诚信建设实施意见》及相关办法执行。因专家个人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专家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家库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督,为专家库管理运行提供保障,为专家咨询活动做出经费预算安排。专家库管理机构要加强专家库建设,使专家库管理运行更科学、更便捷、更有效。要加强人员素质培养、技能培训,提升服务能力。要简化专家邀请、评审、咨询费领取环节和手续,为专家开展咨询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向在库专家推送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管理、科技前沿等信息,创造条件促进专家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动员在库人才助力科研活动和成果转化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行业和地方发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全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运行维护费用从自治区科技计划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