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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灵武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5-18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灵武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民罚决字〔20261

  

当事人:灵武黄河生态特禽养殖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40181MJX262640F

法定代表人:司占永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移交灵武黄河生态特禽养殖协会自2018年起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财务管理混乱的线索,本机关2026421日对你(协会灵武黄河生态特禽养殖协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协会参加了2006、2012、2013、2014、2016、2017年度年检,年检均合格,自2018年度至今未参加年检,也未开展任何活动,协会处于“僵尸”状态,且法人不主动注销,存在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修订)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

本案经查证核实,主要证据如下:中国社会组织政务管理平台查询截图,2024、2025年度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及年检结果公告。对协会法人、理事、会员及主管单位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及相关档案资料

我局于2026年5月1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亦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审查,本案当事人连续多年未参加年检,经多次催告整改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整改态度消极,不存在主动消除违法后果、主动投案、配合调查且有立功表现、受胁迫违法等法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本案不予从轻、减轻处罚,依据法规裁量标准予以正常处罚。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宁夏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协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灵武黄河生态特禽养殖协会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协会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责令你协会缴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及印章,拒不缴回的予以公告作废,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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