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民罚决字〔2026〕2号
当事人:银川市掼牌运动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40100MJ0B00106X
法定代表人:路颖
根据银川市民政局移交银川市掼牌运动协会涉嫌违法线索,本机关于2026年6月1日对你协会银川市掼牌运动协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银川市掼牌运动协会于2023年12月成立,成立时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未经会员大会选举、直接任命。自2024年8月起协会全面停止运营,后会长入狱,长期不补选负责人、不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内部管理极度混乱,机构运转完全失灵。协会自成立后长期不规范治理,设立至今未能依法落地管理制度,法人自称仅挂名无权参与协会管理,法人治理架构形同虚设。协会不配合银川市体育局、民政局监督检查,对查明问题未进行限期改正。你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第(四)项“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的”、第(五)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之规定。
本案经查证核实,主要证据如下:银川市掼牌运动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等档案资料;对原法人、原副会长、原工作人员《询问笔录》;司法机关出具的原会长入监服刑相关文书复印件;现场实地核查照片;协会注册地无实际办公运营情况等佐证材料。
我局于2026年6月4日向你协会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你协会未在规定时限进行改正并说明无法改正。2026年6月15日依法向你协会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协会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协会法人书面说明对告知书不持异议、不申请听证、也不对协会的违法事实进行申辩。
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及《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社会组织管理类)的规定,决定对你协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银川市掼牌运动协会登记证书。
你协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及印章交到灵武市民政局。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协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民政局
2026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