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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灵武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9-07   保护视力色: 青  蓝  黄  灰       字体颜色: 【 红  黄  蓝  绿 】 恢复默认




灵武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民罚决字〔2026〕3号


当事人:灵武市浩添养殖营销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40181MJX262616Y

法定代表人:徐浩添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移交灵武市浩添养殖营销协会涉嫌违法线索,本机关于2026年8月19日对你协会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灵武市浩添养殖营销协会于2019年在原有工作基地拆除后,未主动落实新的办公活动场所、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组织运行陷入停滞,无正当理由连续多年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材料、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监督检查。本机关认为你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

本案经查证核实,主要证据如下:灵武市浩添养殖营销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等档案资料;对法人进行《询问笔录》;现场实地核查照片;协会多年未年检证明资料。

我局于2026年9月1日依法向你协会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协会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协会法人书面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以及《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社会组织管理类)的第4条:“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连续2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2年年检不合格,属违法情节严重,决定对你协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灵武市浩添养殖营销协会登记证书。

你协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及印章交到灵武市民政局。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协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民政局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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