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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8079W/2023-00056 文  号 灵农(屠宰)罚〔2023〕1号 生成日期 2023-02-06
责任部门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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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称:灵武市旺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401816943003226                

地  址:灵武市郝家桥镇吴家湖村七队  

2023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灵武市旺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场内有屠宰动物的痕迹。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做了勘验笔录,并询问了现场相关人员,制作了现场询问笔录。经调查,灵武市旺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于1月11日在养殖场内西北拐角处一间砖房内私自屠宰了4只羊羔并售卖,货值金额共计18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法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杨佳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一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杨玉飞、杨佳锐询问笔录各一份,视听资料一份,屠宰现场检查照片一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30日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2023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未作陈述申辩

你单位未经定点屠宰羊羔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居民自宰自食家畜家禽、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关于“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违法行为的规定,“涉案货值一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00元。

2.处以货值金额的三倍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5400.00元。

3.没收屠宰工具。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7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地址:灵武市街心广场东侧,宁夏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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