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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8079W/2024-00312 文  号 灵农(动检)罚〔2024〕1号 生成日期 2024-06-21
责任部门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行政处罚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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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马义清

住  所:灵武市崇兴镇郭碱滩村五队33

当事人马义清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3月8日,本机关收到灵武市公安局《关于马义清涉嫌违法的线索推送函》,称当事人在2023年11月20日,将自家养殖的1头病死牛犊以150元的价格向犯罪嫌疑人杨占云出售。  

4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孔宁、张苗到马义清家中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对当事人马义清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他的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进行了取证。通过询问并核对了他本人手机微信转账记录,马义清承认2023年11月20日,将自家养殖的1头病死牛犊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杨占云。

4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孔宁、唐玲到银川市看守所对杨占云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杨占云承认2023年11月20日,到马义清家购买了1头病死牛犊,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支付了150元。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可以证明:

1.灵武市公安局《关于马义清涉嫌违法的线索推送函》一份;

2.马义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马义清询问笔录一份;

4.马义清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照片一份;

5.杨占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杨占云询问笔录一份;

7.灵武市公安局移交的马义清询问笔录和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照片复印件各一份;

8.视听资料一份。
2024年6月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灵武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灵农(动检)罚告〔2024〕   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进行处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关于“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经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元整(¥31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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