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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8079W/2024-00316 文  号 灵农(肥料)罚〔2023〕1号 生成日期 2024-06-26
责任部门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行政处罚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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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夏倚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574872385x                      

法定代表人:王芳  

住所(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梧桐树乡东

你单位经营无标签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0月20日,灵武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货架上摆放贴有“先正达益施帮先正达镇店丰收之宝分销桶”字样的水溶肥料10桶,其中规格为1L/桶的水溶肥料3桶,规格为2L/桶的水溶肥料7桶,两种规格水溶肥料均无标签。经请示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两种规格无标签的肥料产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产品进行拍照录像,提取了公司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芳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10月23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经营无标签肥料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23年5月26日从宁夏稼瑞农资有限公司购进规格为200L/桶益施帮水溶肥料1桶。价格是每桶12000元。于2023年6月20日至6月28日期间将规格200L/桶的益施帮水溶肥料以65元/升的价格销售了177升(已逐个打电话确认),自用及赠送他人用掉了7升。8月20日将剩余的肥料倒入了贴有“先正达益施帮先正达镇店丰收之宝分销桶”字样的塑料桶里,随后和退回的肥料一并摆在了经营门店的货架上。经核查销售记录“一账通”和手机微信交易记录,自6月29日以来,你单位未销售规格为2L/桶、1L/桶贴有“先正达益施帮先正达镇店丰收之宝分销桶”字样的肥料,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

5.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6.马越(宁夏稼瑞农资有限公司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7.马越询问笔录1份。

8.宁夏稼瑞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周银川(先正达集团宁夏片区销售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周银川询问笔录1份。

11.先正达(苏州)作物保护有限公司复印件1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复印件1份。

13.规格为200L/桶氨基酸水溶肥料标签照片1份。

14.涉案肥料照片1份。

15.当事人进货“一账通”凭证复印件1份。

16.当事人销货“一账通”凭证复印件1份。

17.宁夏稼瑞农资有限公司进货电子发票凭证复印件1份。

18.视听资料一份。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4日向你单位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农(肥料)告〔2023〕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你单位经营无标签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在案件调查期间能主动供述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未销售无标签肥料,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关于“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本机关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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