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
住所(住址):灵武市白土岗乡****
当事人吴**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3月8日,本机关收到灵武市公安局移交的《关于买**涉嫌违法的线索推送函》,称买**在2023年12月3日,将自家饲养的1头病死牛犊以150元的价格向犯罪嫌疑人杨**出售。
3月14日,本机关对买**立案调查。
4月9日,执法人员到买**家中进行调查,现场对买**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他的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进行了取证。买**承认在2023年12月3日,他到吴**家中买羊,恰巧吴**饲养的1头牛犊因吃东西卡死了,他便将死牛犊的信息发到了朋友圈,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杨**打电话联系了他,通过协商,这头死牛犊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杨**。卖死牛犊的钱杨**当场通过微信转给了他,之后他连同买羊的钱一并微信转给了吴**。
4月17日,执法人员到银川市看守所对杨**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杨**承认2023年12月3日,他到吴**家(买**小舅子家)以150元的价格买了1头病死牛犊,钱是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了买**。
4月24日,执法人员到吴**家中进行调查,现场对当事人吴**制作了询问笔录。吴**承认在2023年12月3日,买**(姐夫)到他家来买羊,恰巧碰到家中有一头牛犊吃东西卡死了,买**就把死牛犊的信息发到了朋友圈,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之后,杨**打电话联系了买**,随后杨**开着一辆双排货车来到了他家,三人经过协商,以150元的价格将这头死牛犊卖给了杨**。卖死牛犊的钱杨**当场通过微信转账给了买**,之后买**又连同买羊的钱一并通过微信转给了他。
通过对买**、吴**、杨**3人进行询问得知,卖给杨**的这头死牛犊的货主是吴**,不是买**。卖死牛犊的钱杨**先是通过微信转给了买**,之后买**又通过微信转给了吴**。
6月6日,经案件讨论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对买**的立案,对吴**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吴**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可以证明:
1.灵武市公安局《关于买**涉嫌违法的线索推送函》一份;
2.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买**询问笔录一份;
4.买**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照片一份;
5.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杨**询问笔录一份;
7.吴**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吴**询问笔录一份;
9.吴**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照片一份;
10.公安移交的买**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11.视听资料一份。
2024年7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灵武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灵农(动检)罚告〔2024〕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吴**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进行处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关于“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经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元整(¥31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5日




